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保險簡補字,114年度,5號
TNEV,114,南保險簡補,5,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楊家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
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294,674元(計算式:240,000+54,67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