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698號
TNEV,113,南簡,698,2025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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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莊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芸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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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