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516號
TNEV,113,南簡,516,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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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梁○○ (年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
被 告 郭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刑事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
侵上訴字第919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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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