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2019號
TNEV,113,南簡,2019,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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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黃進南(原名黃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永信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50元【計算式:(0.3+0.16+0.12)平方公尺×27,500元=1
5,9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另關於請求封閉窗
戶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6,750=9,000)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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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