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明得
蘇立承
鄭向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佩郁
前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翊宸即林俊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惟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7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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