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娉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楦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203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