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067號
TNEV,113,南簡,1067,202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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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惟筑雄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榮陞即暐昌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
0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347,7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1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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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