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4年度,37號
TPBA,114,訴,3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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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丙輝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宏昇
參 加 人 陳之心
林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陳之心及林宏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屬員工即參加人林宏昇及陳之心分別為參加人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集保公司工會) 代表人及第一屆理事。參加人及其他原告所屬員工3人(下 合稱參加人林宏昇及陳之心等人)前以原告於評定民國112 年度考績時,將會務假之法定假別時數列為考績評核項目, 以參加人林宏昇及陳之心等人申請會務假及辦理工會會務致 降低部門貢獻度,將其等112年度考績給予乙等考績,造成 參加人集保公司工會運作不利,更可能導致後續無人有意願 擔任工會幹部,妨礙參加人集保公司工會持續捍衛會員權益 及爭取提升勞動條件等為由,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申請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下稱系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經被告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113年10月25日113年勞裁字第9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主文:「1.確認相 對人(即原告,下同)對申請人林宏昇、陳之心之112年度 考績給予乙等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



款不當勞動行為。2.相對人應依本裁決決定之意旨,於本裁 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林宏昇、陳之心之112 年度考績重新為考核,並將前開重為考核之證明送交勞動部 存查。3.申請人其餘裁決申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 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及第2項。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申請人,原告提起本 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及第2項,本院於行 準備程序後,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故依職權命集保公司工會、林宏昇及陳之心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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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