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465號
TPBA,113,訴,46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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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蕭承佑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黃桐良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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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