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語謙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原名王家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等間性別工
作平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
6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