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呂清凉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代 表 人 周懷廉
訴訟代理人 黃永宏
參 加 人 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陳立儀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歐陽圓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