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1426號
TPBA,113,訴,142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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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温永慶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律師
陳玫均

徐彤
參 加 人 威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威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擬具「擬定○○市 ○○區○○○段溪頭小段119-47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於109年10月30日以新北府城 更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嗣參加人於110年11月26日擬 具「變更○○市○○區○○○段溪頭小段119-47地號等17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擬定○○市○○區○○○段溪頭小段119-47 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事業計畫 變更暨權變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審查後,由新 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66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 再以113年11月7日新北府城更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 處分)核定事業計畫變更暨權變計畫案,並自翌日即000年0 0月0日生效。原告不服原處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 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原告系爭之事業計畫變更暨權變計畫案,係由參 加人擔任實施者,是本件審理之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 理由,將影響該案得否繼續進行,參加人屬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人,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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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