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2年度,107號
TPBA,112,訴更一,107,20250822,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朱立倫主席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孫晧倫 律師
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


代 表 人 劉鏡清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歐陽芳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