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朱立倫(主席)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孫晧倫 律師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代 表 人 劉鏡清(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歐陽芳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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