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代 表 人 黃榮泰(校長) 訴訟代理人 程相仁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右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佩賢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