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4年度,166號
TPTA,114,行執,166,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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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第一六八艦隊

代 表 人 姚樂輝
代 理 人 林奕儒(兼送達代收人)

林明蕙
陳美慧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
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
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
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00,000元,
應徵收執行費用8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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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