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153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周廣宜
代 理 人 林易尚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
之聲請,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
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
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
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5,797元,應徵收執行費286元
,未據債權人繳納,應予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