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行政),簡字,114年度,81號
TPTA,114,簡,81,20250822,3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于若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11
4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依第98 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第2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應先定期 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附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