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行政),簡字,114年度,239號
TPTA,114,簡,23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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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顏瑜萱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代 表 人 丁靖
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指定送達代收人張振恩,有本 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頁)。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71-7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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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