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5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葉士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巡交字第55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