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行政),地訴字,114年度,22號
TPTA,114,地訴,22,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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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22號
114年7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紀綱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高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4日院臺訴字第1135017558號訴願決定,向本院高等行政訴
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
265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確定,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接種高端COVID-19疫苗(下稱系 爭疫苗)後認有受害情形(左側延腦缺血性腦中風),乃於 111年6月8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下稱系爭申請),嗣 經被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3年3 月28日第221次會議(下稱第221次會議)審議,審議結果認 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原告 接種系爭疫苗後出現步態不穩、肢體無力與眩暈等症狀送醫 ,血小板檢驗結果無異常,腦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延腦梗塞 及椎動脈阻塞,血管攝影檢查顯示椎動脈發育異常,此屬慢 性病理變化,非短時間可造成之情形,故原告之症狀與其潛 在血管疾患有關,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依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不予救濟,被告即以113年5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539 號函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下稱原處分)予社團法人國家生技 醫療產業策進會(下稱策進會),再由該會於同日以(113 )國醫生技字第1130510105號函通知原告其申請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一案,經審定不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要件。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3年9月4日院臺 訴字第1135017558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11年2月24日接種系爭疫苗第3劑,於接種後第10 日(111年3月6日)上午發生步態不穩、肢體無力、暈眩 等等健康不良反應,經送醫急診並入住加護病房治療,經 診斷為左側延腦缺血性中風。原告於111年2月24日接種疫 苗之前,未曾有腦梗塞及動脈阻塞之情況,亦未曾發生任 何心血管疾患,無任何相關病史及相關就醫紀錄,此健康 不良反應之發生時間符合因果關係的合理範圍,且在接種 疫苗前原告並無此類病史,故難以排除疫苗接種對此事件 的潛在影響。儘管原告有先天性血管發育不全,該情況在 此事件發生前未曾影響健康,惟疫苗接種後之免疫反應, 包括潛在之發炎反應等等,可能加重血管壓力或導致結構 脆弱化,進而引發血管剝離及血栓形成,最終導致中風。 然而,審議小組在審查時僅基於先天性血管發育不全之血 管異常,未充分考量疫苗引發之免疫反應對病理狀況可能 加重效果,即斷定原告之中風結果與接種系爭疫苗完全無 關,未盡詳查因果關係,並有欠審慎之虞。且審議小組依 未曾影響原告健康與生活之先天性血管異常,斷定中風結 果與接種系爭疫苗完全無關,全為自身先天因素導致,此 因果關係之斷定,亦有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為社會補償 性質之原則,故原告認為審議小組應更全面評估疫苗接種 後的醫學證據、個人病史及其他潛在誘發因素,更嚴謹地 分析事件的因果關係。
  2、從而,原告接種疫苗後發生之中風事件應考量多重因素, 而本案審查過程未充分納入這些可能因素,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因未對此類因素進行全面調查與評估,導致事實認定 有所偏頗,應予撤銷,並給予原告合理之受害救濟補償。  3、依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意見書,係就原告病情與潛在成因提 供醫學專業說明,意見書中指出原告左側椎動脈呈先天性 發育不全,此現象亦存在於許多健康個體;且原告於診間 諮詢醫師時,醫師亦口頭補充:「單側椎動脈發育不全在 臨床上相當常見,並不會將之視為腦中風之風險因子。」   ,原告本次左側椎動脈剝離,醫師經完整檢查後認為尚無 法明確釐清其直接原因;考量疫苗接種時與發病時序相近 ,實難排除兩者具潛在關聯之可能性,不得輕率逕斷本案 與疫苗「無關」。
  4、補償金額請求如下:
  ⑴醫療費用補償:




   包含急診費用新臺幣(下同)40,798元、住院期間醫療費 用224,044元,合計醫療費用264,842元。  ⑵休養損失補償:
   包含住院及休養期間自111年3月6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 計有6個月以個人特休假、補休假、病假、延長病假、事 假方式請假住院、復健及在家休養,無法上班,故依當時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45,800元×6計算;以及因休養期間請假 致當年度約定工資中約2個月薪資之服務獎金遭全數不予 發給,依當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45,800元×2計算;另扣除 已領取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金額38,168元,總計損失328, 232元。
  ⑶合計請求金額:593,074元。
(二)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原告111年6月8日申請,作成准予給付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金593,074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處分係依合法組成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所作成,審議小 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涉及高度科學 、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是基於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 審議小組就本件作成之專業鑑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  ⑴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明揭:「依審議辦 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 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二、預防接種與受 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 審定。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第10 條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置委員19人至25人;委員由 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第2項)前項法學 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3分之1。(笫3 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就 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第4項)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 。』可知,關於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及給付金 額之審定,悉由上訴人遴聘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 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審議小組為審議決定,不受上 訴人之指揮監督;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



性之鑑定,涉及高度科學、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是基於 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審議小組就上開事項作成之專業 鑑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而 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 05號、112年度上字第772號及112年度上字第156號判決同 斯旨)。
  ⑵經查,本件審議小組於第221次會議審議系爭申請,當時審 議小組由召集人等共24人組成,其中包括感染症、神經學 、病理學及過敏免疫等專科醫師,與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任期自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此有113至1 14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名單可稽,且依會 議紀錄可知,第221次審議小組會議係由召集人邱南昌主 持,並擔任主席,足見審議小組之組成與本件第221次會 議召開,均符合審議辦法第10條所定法定組成方式之要求 。
  ⑶次查,關於系爭申請之審議程序,被告為求審慎,於受理 本件申請後,即先蒐集原告申請資料,包含原告之就醫紀 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依審議辦法第11條規定,送 請審議小組指定之鑑定委員先行調查研究並作成「衛生福 利部疑似預防接種受害案件鑑定書」,再將其所作之初步 鑑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卷證,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綜合討 論,故審議小組是依據原告所提疑似受害事實之相關資料 ,包含申請書之陳述、就醫情形、病歷和檢驗報告,以及 接種疫苗之特性等,基於委員個別學術專業、相關醫學資 料或文獻及臨床經驗,釐清受害事實與預防接種間之關聯 性或因果關係。由此可知,被告審議小組之審議程序及審 查過程(包括但不限於出席、審查及決議),亦完全符合 審議辦法第11條規定之要求。
  ⑷準此,本件審議小組係合法組成,並基於法定程序,本於 原告提供之發病過程、病歷資料、臨床表現及檢驗結果, 依據醫學專業知識綜合研判作成本件審定結果,故依前揭 司法實務見解,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 之鑑定,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僅於被告之判斷有恣意濫 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空間。  2、審議小組係依據原告之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 檢驗結果等綜合研判,得出接種疫苗與原告症狀之關聯性 為「無關」,而依據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之審查標準進行 認定,其事實認定並無違誤,說明如下:
  ⑴關聯性之判斷不單純以接種後發生症狀之時序關係為唯一 依據,合先敘明:




   ①按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 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鑑定結果為無關:(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 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 性。(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 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 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前項 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 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 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 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 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準此,如經 審議小組於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時,認為符 合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各目其中之一之情形時, 且衡諸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 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 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為綜合研判後,即鑑定結果即 可為「無關」,無從僅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此 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00號判決要旨:「依審議辦法 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結果為『無關』者,而其鑑定 之判斷因素,除該款第3目所規定時序關聯外,依該條3 項規定,應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 、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 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為綜合研判。是以,原告接種BNT疫苗後出現系爭症狀 ,僅表示兩者間有時序上之先後關係,非當然代表兩者 間有關聯性或因果關係,而在進行關聯性之判斷時,除 時序關係外,尚須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列因素為 綜合研判,不得僅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足參 。
   ②經查,原告雖稱接種系爭疫苗後因感到身體左側無力、 眩暈至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醫,經診斷為急性缺血 腦中風之情形應係疫苗引起;惟查,接種後出現症狀, 僅表示兩者間有時序上之先後關係,非當然代表兩者間 有關聯性,蓋前後時序雖為證明關聯性之必要條件,但 非充分條件,而在進行關聯性之鑑定時,除時序關係外 ,尚須審酌前開審議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列因素為綜合 研判,不得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且依前開實務 見解,亦非只要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期間,即



可認為乃疫苗引起,故原告徒以時序關係論斷其關聯性 ,於法亦有未合,合先敘明。
  ⑵審議小組係衡酌以下情形,始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作出原告之不良反應與接種系爭疫苗間之關聯性應為「 無關」之審定結論,核與前開審議辦法第13條關聯性之判 斷標準相符,說明如下: 
   ①依原告主訴及病歷資料,其症狀為身體左側無力、眩暈 ,於111年3月8日腦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左側延髓缺血 性梗塞(recent ischemic infarct involving left l ateral medullar oblongata)、左椎動脈閉塞(occl- usion of left vertebral artery),另於同月25日腦 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左側第三頸椎血腫及動脈剝離,並 推測為中風原因(suggest hamatoma at left verte-b ral C3,suggestive of vertebral dissection as c-a use of stroke),續經診斷為左側延腦缺血性腦中風 (即腦梗塞)。
   ②而審議小組基於以下理由,認定原告症狀與接種系爭疫 苗間之關聯性應為「無關」:
    A.系爭疫苗並非腺病毒載體疫苗(如AZ疫苗),退步言 之,依據「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Thrombosis w -ith Thrombocytopenia Syndrome,TTS)臨床指引」 ,臨床上懷疑為TTS,其診斷標準必須具備血小板低 下及D-dimer嚴重上升等情形。然而,原告於111年3 月6日之血小板計數(PLT)為291 × 10³/μL(參考正 常值:130~400 × 10³/μL)及D-dimer計數為﹤0.27μg /mL〈FEU〉(參考正常值:﹤0.5μg/mL〈FE-U〉),均處 於正常值範圍內,足見原告並未罹患TT-S,其經診斷 之腦中風並非由TTS造成。
    B.實則,原告於111年3月6日之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 顯示:「左側椎動脈發育不全」(原文:「Left VA hypoplasia」),此腦血管發育異常,本為發生椎動 脈剝離及腦梗塞之高風險因子,此屬先天性及慢性之 病理變化,非於接種疫苗後短期間內所能造成。考量 原告經診斷之腦中風係左側第三頸椎血腫及動脈剝離 所導致,與原告左側椎動脈發育不全相關,且動脈剝 離本為年輕族群發生中風之常見原因(原文:「Arte -rial dissections are a common cause of stroke in the young but may occur at any age.」), 故審議小組始綜合研判原告之腦中風係原告之潛在腦 血管發育不全所致,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




  ⑶綜上所述,審議小組係依憑原告之病歷資料、醫學文獻及 相關醫學常識,綜合研判原告之不良反應與接種系爭疫苗 間不具關連性,推論過程均已詳盡釋明如前,足見審議小 組依據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作成「無關」之 審定結論,並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告以其因接種系爭疫苗致出現前揭症狀,乃請求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有無理由?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主張其前揭症狀與接 種系爭疫苗一事「相關」外,其餘事實業據兩造所不爭執 ,且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調查暨送件檢核表〈衛生局〉影本 1份(見原處分卷第8頁、第9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 請書影本1份(見原處分卷第10頁至第17頁)、宏恩醫療 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病歷資料影本各1份(見原處分卷第39頁至第539頁 )、原處分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33頁、第34頁、第70頁 )、策進會(113)國醫生技字第1130510105號函影本1份 (見本院卷第71頁、第72頁)、訴願決定影本1份(見本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卷第13頁至第18 頁)附卷足憑,是除原告前開主張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 認定。
(二)原告以其因接種系爭疫苗致出現前揭症狀,乃請求預防接 種受害救濟,核無理由:
  1、應適用之法令:
  ⑴傳染病防治法:
   ①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②第30條第1項、第4項: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⑵審議辦法:
   ①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②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 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③第10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 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 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就原 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④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 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⑤第13條: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 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 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 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 防接種之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 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 確定其關聯性。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 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 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 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 專業判斷。
   ⑥第17條第1款: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 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 接種確定無關。
  2、綜合前揭規定可知,中央主管機關即被告對於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申請所為之准駁決定,係取決於審議小組對於預防 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及給付金額之審定(議)結果;其 關聯性之存否,係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議小組進行鑑定。其程序乃先蒐集個 案之申請資料、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送審 議小組指定之委員或所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並作成初步鑑定,再將其所作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資 料卷證,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並依調查認定結 果分類為「相關」、「無法確定」及「無關」,若個案經 鑑定結果,符合前兩者情形者,則再按其受害情形審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若屬「無關」,則不予救濟。 又審議小組關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判斷乃 涉及高度專業性、複雜性之判斷,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 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 ,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 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屬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事項者 ,例如:涉及高度屬人性(如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 、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高度技術性 (如環保、醫藥等)等,除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基於與事 件無關之考量,或組織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 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法院可審查 判斷餘地外,應尊重其判斷,而採密度較低之審查基準(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62、553號解釋理由)。申言之,審議 小組屬涉及醫療專業判斷之合議機構,其目的在針對疫苗 施打與不良反應間「因果關係」做出醫學專業意見,亦即 對於施打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致生死亡或傷害之結果進 行專業性判斷,由於上開「因果關係」之認定涉及人體生



理及疾病間相互作用、醫藥相關知識之專業性(含疫苗藥 物特性、作用歷程及機轉、與他藥物間之作用關係等)、 受害結果與個人隱疾、環境、疾病交互作用及疫苗特性相 關,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且此依法律規定組成之 合議組織,採共識決,由代表不同利益觀點(多元價值) 之社會成員組成(含醫療、法律、社會人士等),透過一 定程序而使各種不同意見皆能發揮適度影響力並進而作成 決定者,由於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法複製或還原討論及決 議過程,故除該判斷具有「基於錯誤之事實、基於與事件 無關之考量、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違反平等原 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事由外,於判斷並未違反 證據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其所為之專業判斷 中涉及有關醫學專業領域(疫苗作用機轉暨其反應之醫藥 因果關係)之專業知識,法院應於尊重專業判斷及人民基 本權保障間,做出兼顧二者之平衡點,並據此精神於個案 中以適當之審查密度進行審查。
  3、審議小組之組成及第221次會議所踐行之程序,符合審議 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相關規定:  ⑴本件審議小組於221次會議審議系爭申請,而斯時審議小組 之組成,含召集人等共24人,其中包括感染症、神經內科 、病理學及過敏免疫等專科醫師(共16人)及法學專家及 社會公正人士(共8人),其中女性共8人,任期自113年1 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此有「113-114年度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委員名單」1份(見本院卷第111 頁、第112頁)附卷可稽,且依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34 頁)可知,第221次會議係由召集人邱南昌主持,並擔任 主席(含主席共14名委員出席,並有6名專家〈醫師〉參與 ),是審議小組之組成與第221次會議之召開,實係基於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之授權,並與審議辦法第9條所 規定之任務內容及同辦法第10條所規定之審議小組組成及 會議召集方式相符,且亦已明確載明上開審議結果。   ⑵又審議小組審議系爭申請,亦先經由審議小組指定之1名委 員參酌原告之病歷資料而為鑑定,並出具初步鑑定意見而 記載:「個案為29歲男性,過去無慢性病史,於2021/9/1 0在書田診所接種第一劑AZ疫苗,於2021/12/1嘉禾診所接 種第二劑AZ疫苗,於2022/2/24在北市聯醫的大安門診部 接種第三劑高端疫苗,當時皆無不良反應。個案在2022/3 /6上午八點感覺走路不穩,身體左側無力,眩暈,於11:0 0am至北醫大附設醫院急診就醫。當時GCS:E4V5M6,B-T: 124/82mmHg,sugar:124mg/dl,PR:62/minutes.BT:36.9



度.驗血CBC顯示都正常,platelet:29.1萬,D-Dime-r: <0.27ug/ml,Hb;14.5,雖然CT scan on3/6 and 3/7 all report:no significant abnormal finding,but C-T a ngiography showed 1eft vertebral artery hypopl-asi a and no other abnormality(patent).但神經科醫師 判斷這是right thalalamocapsular infarct,需要緊急自 費用rt-PA治療(血栓溶解劑),個案同意,於3/6中午即 開始施打。3/8 brain MRI確認有recent infarct at l-e ft lateral medullar oblongata and occlusion of l-e ft vertebral artery,在3/7CTscan顯示無腦出血後,醫 師還加上aspirin治療以預防血栓。個案後續治療穩定, 已開始進行復健。此個案3/6發生腦梗塞,距離第三次施 打疫苗(2022/2/24)大約是十天,雖然時間接近,而且 個案十分年輕,但是相關血液檢查都正常,血小板正常, D-dimer未增加。而且經過相關檢查,已發現個案有l-eft vetebral artery hypoplasia,which caused the thro mbosis and infarct of left lateral medullar ob-lon gata.因此,這個案發生腦梗塞應該是由於他的腦血管異 常所造成,和疫苗接種無關。」,而鑑定結果為「無關」 、「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 接種以外原因所致」(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並經 委員(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出具建議表,綜合建議:「 個案為28歲男性,接種COVID-19疫苗第三劑(高端),據 申請書記載接種10天後發現步態不穩、左側無力、眩暈急 診就醫住院治療,申請疫苗受害救濟一案,經醫療委員初 步鑑定:個案就醫相關血液檢查都正常,血小板正常,D- dimer未增加,診斷為左側延腦缺血性腦中風,研判係其 腦血管異常所造成,與疫苗接種無關,無救濟金,個案接 種疫苗後疑似發生不良反應就醫既與疫苗接種無關,建議 無救濟金。」,此亦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法律/社 會公正人士委員建議表(見本院卷第93頁)附卷可稽,亦 見審議小組已依上開審議辦法第11條規定為先行調查研究 。
  4、審議小組依據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認原告之前揭症狀與 接種系爭疫苗無關,依同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不予救 濟,其認定並無違誤:
⑴依原告因上開症狀而就診之醫院(含宏恩醫院、臺北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之前揭病歷資料以觀,其業已記載原告之 就醫紀錄、臨床檢查及相關檢驗結果,是上開資料當足供 本件初步鑑定及審議小組據以為相關醫學及病理判斷之基



礎,自無「基於錯誤之事實、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及違 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之情事。  ⑵又審議結果已載明:「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 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出現步 態不穩、肢體無力及眩暈等症狀送醫。血小板檢驗結果無 異常,腦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延腦梗塞及椎動脈阻塞,血 管攝影檢查顯示椎動脈發育異常。此屬慢性病理變化,非 短時間可造成之情形。綜上所述,個案症狀與其潛在血管 疾患有關,與接種COVID-19疫苗高端)無關,依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第1規定,不 予救濟 。」,亦難認有違反證據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 之情事(詳下述)。
  ⑶從而,被告據之以原處分否准系爭申請,於法洵屬有據。  5、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並提出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意 見書1紙(見本院卷第147頁)為佐;惟查:  ⑴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結果為「無關」者 ,其判斷因素除該款第3目所規定時序關聯外,依該條第3 項規定,應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 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 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為綜合 研判,是原告雖於預防接種後第10日出現前揭症狀,僅表 示兩者間有時序上之先後關係,但仍非可逕為推論兩者間 有關聯性或因果關係,尚須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列 因素為綜合研判,不得僅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  ⑵原告於111年2月24日接種系爭疫苗,111年3月6日至臺北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就醫(自訴早上8點開始左側肢體無力) ,經電腦斷層血管檢查顯示左側椎動脈發育不全(le-ft VA hypoplasia),血液檢驗結果血小板計數(PL-T)291 x10³/μL(參考正常值:130-400 × 10³/μL)、D-dimer( 雙合試驗)計數為﹤0.27μg/mL〈FEU〉(參考正常值:﹤0.5μ g/mL〈FEU〉);111年3月8日腦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左側延 髓缺血性梗塞(recent ischemic in-farct involving l eft lateral medullar oblongat-a)、左椎動脈閉塞(o cclusion of left vertebral art-ery);111年3月25日 腦血管磁振造影檢查顯示左側第三頸椎血腫,推測動脈夾 層疑為中風原因(suggest hamato-ma at left vertebra l c3,suggestive of vertebral d-issection as cause of stroke);於111年3月31日,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左側延腦缺血性腦中風」, 此有前揭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見原處分卷第



519頁、第526頁、第527頁、第523頁、第139頁)及所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見原處分卷第15頁)在卷足憑 ,據上足知原告於前揭就診期間之血液檢查均處於正常值 範圍內,可見原告並未因接種系爭疫苗而罹患TTS〈血栓併 血小板低下症候群〉(參照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衛生福 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共同編修之「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Thrombosis wi th Thrombocytopenia Syndrom-e,TTS)臨床指引」), 且其左側椎動脈確有發育不全之情事無訛,則審議小組依 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原告 就醫時之血小板檢驗結果無異常,腦部磁振造影檢查顯示 延腦梗塞及椎動脈阻塞,血管攝影檢查顯示椎動脈發育異 常,而此屬慢性病理變化,非短時間可造成之情形,乃認 原告之前揭症狀與其潛在血管疾患有關,與接種系爭疫苗 無關,自無違反證據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事。  ⑶至於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意見書固載稱: 「林先生(即原告)前於111年3月6日因急性腦梗塞入院 治療,後經磁振造影、血管攝影等等檢查(詳見病人病歷 資料),診斷結果為左側延腦梗塞、左側椎動脈剝離,並 推測椎動脈剝離為中風原因,另亦確認病人有左椎動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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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