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505號
TPTA,114,交,505,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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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靳宇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
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
本院114年度交字第50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
,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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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