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行政),地訴字,113年度,110號
TPTA,113,地訴,11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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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0號
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周俐君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陳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1日院臺訴字第1125020986號訴願決定,向本院高等行政
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訴字
第1403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確定,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薛端元,嗣於民國113年5月20 變更為邱泰源,而新任代表人已於113年9月30日(本院收狀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3頁、第34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以其於110年8月25日接種高端COVID-19疫苗(下稱系爭 疫苗)後感覺頭暈及胸悶,次日出現右手麻、頭暈、胸口嚴 重壓迫感、呼吸困難、全身無力及拉肚子等症狀,乃陸續至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本堂澄清醫院亞洲大學附屬醫院就醫,故認其係因 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遂於1l0年l0月1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嗣經被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112年5月18日第202次會議(下稱第202次會議)審議結果 ,認為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 ,原告接種系爭疫苗後次日出現右手麻、頭暈、呼吸困難等 症狀就醫,血液檢驗、心電圖及影像學檢查結果皆無異常, 診斷為自律神經失調。依據醫學常理,接種疫苗不會增加自



律神經失調之發生風險。經綜合研判,其症狀與接種系爭疫 苗無關,故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 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決議不予救濟。被告乃於112 年6月13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l00822號函(下稱原處分)檢 送審議小組第202次會議紀錄予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 策進會(下稱策進會),該會據之於同日以(l12)國醫生 技字第1120613092號函通知原告審定結果。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以112年10月11日院臺訴字第1125020986號 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審議小組研判原告之症狀與疫苗接種無關,稱原告為壓力 及情緒所致。原告為第一批次注射高端疫苗,當時並無相 關臨床病名案例,故導致醫生也無法給予正確病名。因當 時政府規定特定場所一定要施打(當時就業場所為北屯「 大買家」),主管也告知如果未施打疫苗因政府規定關係 無法繼續排班,原告為了生活依規定於110年8月25日至天 仁小兒科診所施打系爭疫苗,施打後覺得暈暈有點胸悶痛 ,以為只是新聞報導的暈針或當下暫時不適,回家後馬上 吃一顆普拿疼就睡覺,8月26日起床後施打疫苗的右手出 現手麻、頭暈、胸口嚴重覺得壓迫感、呼吸困難、全身無 力及拉肚子。吃了一顆普拿疼又回房昏睡休息,以為起床 會改善,一直到晚上原告受不了不適感至臺中醫院急診。 醫師說原告能講話不致生命危險,要原告回家休息多喝水 就會好。8月28日不適感一樣未改善,原告改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掛家醫科,醫師回應因高端為新藥劑,故無 法給正確答覆是否為疫苗引起的不適,並詢問原告會擔心 什麼?原告回覆:我怕死,我還有一位6歲小孩要養。醫 師回應:6歲很大,還有爸爸不用擔心,要原告等2個禮拜 觀察情況。結束談話領藥完原告就離開,當天醫師開的藥 ,原告吃完後問題未改善,多了噁心、嘔吐症狀。8月29 日早上打電話詢問1922,原告的不適感能到哪個相關單位 尋求協助,最終也是要原告到醫院。原告實在不知道能去 哪裡尋求協助,也不知道能掛什麼科看醫生,一拖再拖一 延再延,醫生草率回應。9月2日原告再度換至本堂澄清醫 院掛心臟內科,檢查完也是說心臟沒問題,至於是不是疫 苗引起沒人知道,因為沒有案例說明疫苗打完有什麼症狀 。原告再度打1922詢問,也是要原告換醫院再急診再檢查 看哪裡出問題。每天不適症狀有頭暈、胸口嚴重悶,有時



會有點痛,當喘不過氣時頭暈會加重,感覺很像吃東西被 噎到一樣,加上倦怠無力、酸痛、有時忽冷忽熱(第一個 禮拜有拉肚子狀況)、頭痛、噁心想吐感、胃口不好、一 直覺得疲憊、手麻無力痛。最重要的是吃東西吞嚥時候有 種要噎死的感覺。在本堂澄清醫院檢查幾次,醫生說他沒 辦法醫治,因為找不到原因。9月12日持續不適又到亞洲 大學附屬醫院急診,因為檢查不出原因就又離開(他們另 外幫原告掛了心臟內科及神經內科門診)。9月16日至亞 洲大學附屬醫院先看神經內科,在等待看診過程中原告的 右手出現手抖狀況(看診忘記說明到這個問題)。看診時 醫生知道原告狀況後表示要移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 查住院治療,後續的心臟內科知道原告要住院就沒檢查, 離開後原告就直接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報到。9 月16日我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待1晚後,9月17 日才等到病房。期間一直在檢查治療,一直到9月23日拿 藥完出院(當時醫生有詢問原告確定要出院嗎?但原告怕 負擔不起醫療費而選擇出院)。因為症狀未痊癒,9月29 日又回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內科複診,拿了1個月 的藥後暫定l0月27日再回診(9月30日又出現嚴重右腳右 手顫抖導致軟腳摔倒,顫抖症狀是突然的,一下有一下沒 有。目前每天吃藥治療中,還未知道何時才會完全痊癒) 。由於大企業關係離職原因要盡量避免身體因素離職,故 當時離職理由為距離關係。原本為了能繼續排班而施打疫 苗,卻讓原告斷了工作。如今的判定讓原告無法接受,畢 竟原告施打疫苗前的體檢報告、就醫記錄並無相關紀錄。 而原告是施打系爭疫苗後病倒的,也因這樣造成原告生活 困頓無法承受龐大醫療費用等,導致原告無法繼續前往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繼續治療。
  2、按行政法院就所有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得 為合法性監督,而為法之控制。且固然於若干領域中,基 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規授權之專屬性考量, 承認行政機關於此享有自主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行合法 性審查時,對此項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而擁有判斷餘地 。然而,這並非表示行政法院不得對行政機關的決定進行 審查,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 仍得予撤銷或變更。
 3、審議小組第202次會議之組成及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 定,實有疑義,應予釐清:
⑴目前至少有2件判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1511號判決)認定若「從事後製作之會議紀錄



內容僅記載最終之決議,無從事後驗證決議之內容是否係 確實經委員實質討論、審議後所形成之『共識決』,將可能 使審議程序流於形式、空洞化,甚至淪為橡皮圖章,即與 受害救濟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審議小組之立法意旨相背離 ,且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⑵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號及第709號解釋意旨,憲法上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 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 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 、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 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立法者為處 理預防接種而受害之救濟問題,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 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審議方式及程序等規 範,以供實務遵循,而依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之審議 小組,其成員包括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 公正人士等,且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衡諸其立法目的乃 在於考量疫苗接種不良反應之鑑定涉及醫療專業,而該等 案件除申請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且發生疑似不良反應類 別亦日趨複雜,為期使疑似預防接種受害之個案能進行專 業完善之審議,相關個案能得到合理之救濟,同時儘速釐 清病因,以利國家預防接種政策能順利推行,爰自99年2 月12日辦法修正時,將審議小組委員人數由9至17人增加 為19至25人,以廣納各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顯見審議小 組之審議判斷,係經由委員會所作成,其特性在於經由不 同專業領域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獨立行使職權,並 共同作成決定,而享有判斷餘地,故審議小組既係以合議 制方式為之,其審議判斷有賴具各項專業之委員實質參與 審議程序予以把關,經指定或委託進行初步鑑定之委員、 專家除必須具備特定專業領域之要求外,審議小組並應依 法進行合於事務本質之審查及決定,否則即易形成由投票 部隊完成名實不符判斷之流弊,雖受害救濟辦法並未明訂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最低出席人數、表決方式及決議通過 之最低同意比例門檻等,然審議小組如事前未能掌控、調 查出席委員之人數,復不論委員是否親自出席或線上簽到 ,亦不論是否全程參與,均以「共識決」之方式形成決議 ,但從事後製作之會議紀錄內容僅記載最終之決議,無從 事後驗證決議之內容是否係確實經委員實質討論、審議後 所形成之「共識決」,將可能使審議程序流於形式、空洞



化,甚至淪為橡皮圖章,即與受害救濟辦法第10條規定設 置審議小組之立法意旨相背離,且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⑶本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依被告提供之委員名單, 可知審議原告系爭申請案時,設置之委員有24位。但因序 號15張濱璿委員,備註之記載為「法界、社會公正人士/ 小兒腎臟科」,兼有「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以及「 醫藥衛生專家」之背景,應該只能代表醫學專業,而不能 計算在醫學專業以外的身分,又審議小組加入法界、社會 公正人士之目的,本即在於避免醫學專業之專斷,自然不 將具備醫學專業之人士歸類到「法界、社會公正人士」之 列,否則即失此一目的。例如國民法官法第14條即排除法 官、律師擔任國民法官,其法理相通,是以選任審議委員 時,固然可把各種頭銜放上來以彰顯多元化的組成,但在 計算「法界、社會公正人士」是否達到法定要求1/3時, 具有醫學專業者就應排除不應歸屬於「法界、社會公正人 士」,才能實質上符合要求,否則此一規定形同具文,試 問,哪一位醫師形式上不符合「社會公正人士」?如果審 議委員全部都是醫師,然後均加上同屬「社會公正人士」 之標籤,則要如何達到「法界、社會公正人士」實質上超 過1/3之立法目的?
⑷再者,由被告提出之202次會議紀錄,內容僅記載最終之決 議,無從事後驗證決議之內容是否係確實經委員實質討論 、審議後所形成之「共識決」的過程。因本件審議過程, 涉及2份初步鑑定意見中,有1份是認為「無法確定」關聯 性,且「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背景的委員建議表中 也是認為「無法確定」。則到底在審議過程中,透過參與 程序的審議委員經過何種討論或把關,而產生出否准的決 定,對於本件就裁量是否有瑕疵及瑕疵程度之判斷,有其 重要意義存在,故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⑸有一則另案提到審議小組在111年11月10日的第191次會議 審議過程及法律上的評價:…觀諸被告提供之審議小組第1 91次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單,可知該次會議由全體24位委員 中之19位委員出席,其餘5位委員請假未出席,會議時間2 小時(自下午2時起至4時結束),討論事項包含報告個案 及討論個案各39件、51件,均於當日作成決議。…,然本 件預防接種受害案件之2位初步鑑定委員之專業背景分別 為「細胞學、病理檢驗、解剖病理」及「血液疾病、血液 腫瘤、凝血問題、出血性疾病」,並非由原告所主張神經 外科專科醫師審查,…,自有賴審議小組其他專業醫學領 域之委員實質參與審議,並共同把關,但從被告提供審議



小組第191次會議簽到資料對照以觀,顯示該次會議實體 出席簽到者僅有審議小組召集人邱南昌委員、李禮仲委員 、周聖傑委員等3名委員,其餘16名委員均是線上出席; 請假未到者為張濱璿委員等5名委員。又線上出席之委員 中有多位委員均未全程參與會議,例如:陳宜雍、呂俊毅 、李禮仲蘇錦霞等委員之出席時間分別為21分鐘、58分 鐘、53分鐘、71分鐘,…,既有多名委員因請假或有外務 無法全程與會,則審議小組第191次會議最終鑑定之結論 是否確經絕大多數之委員實質參與討論所形成之「共識決 」,顯非無疑;又前揭審議小組第191次會議紀錄僅簡要 記載審議之結果,並無其他會議紀錄或開會錄音檔案,以 供事後驗證決議之內容是否係確實經委員實質討論、審議 後所形成之「共識決」,…,由此足徵該次會議所踐行之 審議程序有違受害救濟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審議小組廣納 各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共同決定之立法意旨,原告依此指摘 審議小組審議程序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洵屬有據。則本 件被告尚未提出202次會議相關出席資料(或是在不給閱 的資料內),僅有最後的會議紀錄僅簡要記載審議之結果 ,不能證明確實經過實質討論,故亦應認為審議小組在審 議本件申請案時,並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⑹就本件審議過程,被告無法提出全程錄音予以還原,以供 事後驗證決議內容是否係確實經實質討論、審議後所形成 之共識決。且提出之視訊出席時間,僅提供委員出席時間 1紙,然此等委員是否確有實際登錄線上會議?何時登錄 ?是否全程參與會議討論?被告並未提出委員出席線上會 議網路連線之相關紀錄,顯難僅憑此張文件得以推知,則 202次會議最終結論是否確經絕大多數之委員實質參與討 論所形成之「共識決」,顯非無疑;被告雖提出事後由委 員勾選之資料,但勾選委員並未到庭結證後說明審議過程 ,仍應無法認定會議審議實際情形;再者,系爭疫苗為新 型態之疫苗,注入人體後的機轉難以過去一般醫學原理進 行理解,審議小組事後之理由僅以「疫苗接種不會增加自 律神經失調之風險」即認定與疫苗接種無關,實嫌速斷。 既不能提出醫學論述加以證明,自不應逕歸類為「無關」 。
(二)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原告110年10月1日之申請,作成准予給付預防接 種受害救濟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處分係依合法組成之審議小組之專業審定結果所作成, 事涉醫學專業判斷認定預防接種疫苗與原告症狀之關聯性 ,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  ⑴行政機關下設委員會作成之審議結果,基於尊重其不可替 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就醫學專業判斷,應 享有判斷餘地:
   ①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31號判決:「依同規程 第4條規定,地評會之成員,包括議員代表、地方公正 人士、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人士、建築師公會代表、銀 行公會代表及地政、財政、工務或都市計畫、建設及農 林機關主管等。足見,地評會為合議制組織,其所作成 地價及徵收補償價額之判斷,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 各自依其專業之不同觀點,透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 行使職權,而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在判 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 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 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 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 予尊重。」。
   ②次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判決亦闡述 : 「又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 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 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 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 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 )、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 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 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 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例外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 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 予撤銷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及第553 號解釋理由參照)。」。
   ③準此,如行政機關下設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成之判斷, 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各自依其專業之不同觀點,透 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且 其判斷涉及醫藥領域高度科技性之判斷時,基於尊重該 獨立專家委員會之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專屬 性,應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對



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原告得證明行政機關 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方有介 入審查之空間。
  ⑵被告下設審議小組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符合上 開司法實務意旨,其共同作成之審定結果享有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①被告下設審議小組,符合前開司法實務見解之「行政機 關下設委員會/合議機構」之意旨:
    A.按「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中 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及「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 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 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 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B.次按,被告依上開傳染病防治法之授權而訂定之審議 辦法設有如下規定:
a.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 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一、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之審議。二、預防接種受害 原因之鑑定。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 定。四、其他預防接種受害相關事項之審議。
b.第10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 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前項法學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就原代表 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c.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 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 詢。
    C.經查,審議小組於112年5月18日第202次會議審議原



告申請案,當時審議小組由召集人等共24人組成,其 中包括感染症、神經學、病理學及過敏免疫等專科醫 師,與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任期自111年1月1 日至112年12月31日,此有111至112年度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名單可稽,且依會議紀錄可知, 第202次審議小組會議係由召集人邱南昌主持,並擔 任主席。據此,審議小組之組成與審議小組第202次 會議召開,實係基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之授 權,並與審議辦法第10條所定之法定組成方式相符。   ②次查,關於本件申請案之審議程序,被告為求審慎,於 接獲本件申請後,即先蒐集原告申請資料,包含原告之 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依審議辦法第11條 規定,送請審議小組指定之鑑定委員先行調查研究並作 成「衛生福利部疑似預防接種受害案件鑑定書」2份, 以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 建議表」,再將其所作之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卷證 ,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參考,並進行綜合討論。故審議小 組是依據原告所提疑似受害事實之相關資料,包含申請 書之陳述、就醫情形、病歷和檢驗報告,以及接種疫苗 之特性等,基於委員個別學術專業、相關醫學資料或文 獻及臨床經驗,釐清受害事實與預防接種間之關聯性或 因果關係。由此可知,被告審議小組之審議程序及審查 過程(包括但不限於出席、審查及決議),核與前揭傳 染病防治法及審議辦法規定相符。
   ③準此,本件審議小組係合法組成,並基於法定程序,本 於原告提供之發病過程、病歷資料、臨床表現及檢驗結 果,依據醫學專業知識綜合研判作成本件審定結果,故 依司法實務見解,審定結果之作成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 ,僅於被告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法院 始有介入審查之空間。
  2、審議小組係依據原告之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 檢驗結果,衡酌原告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 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 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等為綜合研判,認定接種疫苗與原 告症狀之關聯性為「無關」,合於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之 關聯性審查標準,其事實認定並無違誤,亦未基於任何錯 誤資訊,說明如下:
  ⑴關聯性之判斷不以接種後發生病狀之時序關係為唯一依據 :
   ①按審議辦法第13條:「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



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鑑定結果為無關:(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二) 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 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 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前項醫學 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 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 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 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 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準此,審議小組 於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時,如認為符合審議 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各目其中之一之情形時,其鑑定 結果即可為「無關」,而其鑑定之判斷因素,應衡諸疑 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 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 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以進行綜合研判 。
   ②經查,原告稱接種疫苗後次日出現右手手麻、頭暈、胸 口壓迫感及呼吸困難等症狀,雖經後續追蹤治療,仍無 法改善,以上發病及治療歷程時序均在其接種系爭疫苗 後發生,故原告之症狀應係接種疫苗引起,無非僅是以 時序關係臆斷其關聯性;惟查,接種後出現症狀,僅表 示兩者間有時序上之先後關係,非當然代表兩者間有關 聯性或因果關係,蓋前後時序雖為證明關聯性之必要條 件,但非充分條件,而在進行關聯性之鑑定時,除時序 關係外,尚須審酌審議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列因素為綜 合研判,不得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
  ⑵審議小組係衡酌以下情形,始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作出「不予救濟」之審定結論,核與前開審議辦法第13 條關聯性之判斷標準相符,說明如下: 
   ①按,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 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一、發生死亡 、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準此,倘若關聯性經審議小組認定為「無關」 者,依法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即不予救濟。   ②經查,原告經診斷後為自律神經失調,該症狀為壓力、 情緒所致,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
    A.依據病歷記載及原告自述之發病過程,原告於接種疫



苗後次日出現手麻、頭暈及呼吸困難等症狀,並陸續 至臺中醫院本堂澄清醫院亞洲大學附屬醫院及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就醫期間之一般心電圖及 24小時心電圖檢查、腦部電腦斷層檢查、胸部X光檢 查、心臟超音波檢查及顱內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異常 。
    B.又原告110年9月16日亞洲大學附屬醫院神經科門診記 載醫師診斷為自主神經(即自律神經)疾患,9月20 日自律神經系統檢查結果(autonomic function tes t)顯示疑似副交感神經功能失調(suspect parasym pathetic dysfunction),9月23日出院診斷載明為 :1.有關delta神經纖維(溫感)及C神經纖維(副交 感)之接種疫苗後神經疾患(Post-vaccination neu ropathy,involved A delta〈cold sensation〉and C fiber〈parasympathetic〉)2.副交感神經失調(para sympathetic dysfunction)。由前開臨床檢驗報告 可知,原告心臟、肺部及腦部檢查結果皆屬無異常, 而自律神經系統檢查及醫師診斷皆顯示原告副交感神 經異常,又原告手麻、頭暈及呼吸困難等症狀皆符合 自律神經失調之臨床表現,所謂自律神經失調即係交 感神經及副交感神經無法因應身體狀況交互調節,爰 審議小組研判原告症狀係自律神經失調所致。
    C.依據醫學常理,自律神經失調主要與壓力、情緒等心 理狀態相關,同時也被視為是影響精神疾病(特別是 憂鬱、焦慮症等)發生的重要的精神生理指標。查, 原告9月9日於本堂澄清醫院就醫後,醫師有開立抗焦 慮/鎮靜藥物erispan 0.25mg,後9月16日亞洲大學附 屬醫院神經科門診病歷記載服藥後呼吸喘之情形有改 善,後於9月17日至9月23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 院期間及門診追蹤時,醫師亦開立抗焦慮/抗憂鬱藥 物deanxit tab,承前所述,原告心臟、肺部及腦部 檢查結果顯示無異常,而自律神經檢查結果、醫師診 斷及用藥紀錄顯示自律神經失調症狀與其自身之壓力 、情緒或焦慮狀態有關,與接種疫苗並無關聯性。  ⑶綜上所述,原處分係由審議小組依據醫學常理,參以原告 病歷資料、臨床表現及檢驗結果後,始依審議辦法第17條 第1款作成「不予救濟」之審定結論,並無任何恣意、違 法,可見被告作成之處分於法有據,並無瑕疵。  3、審議小組張濱璿委員同時具醫師及律師資格之雙重背景, 其提出之觀點不僅能兼醫學及法律上之考量,更能協調並



整合審議小組中不同領域之專業意見,顯然符合實務見解 及審議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
  4、審議小組於開會時會先由鑑定委員進行報告,嗣由審議小 組委員、與會專家就先前已閱覽之會議資料及鑑定書內容 提出意見,並以共識決方式進行決議而作成本件關聯性之 判斷,前開作法迭經實務見解肯認,核與審議辦法第10條 及第11條規定相符,原告徒憑主觀臆測之方式、法無要求 之程式主張程序未備,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自不可採:  ⑴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為社會政策立法,涉及國家資源 妥適運用及分配,被告就其法定程序享有較大之立法形成 空間,故而訂定審議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作為審議程序之 規範,足以擔保該程序為實質正當,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 767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37號判決及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可參。
⑵審議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業已型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 程序,係依法律規定組成之合議組織,由代表不同利益觀 點之社會成員組成,確保審議判斷之專業性、公正性、獨 立性,透過一定程序使各種不同意見皆能發揮影響力,俾 凝聚審議判斷之共識:
   ①事實上曾列席本件會議之林詠青防疫醫師,曾於另案準 備程序中經詢問時陳稱:會議中委員有需要詢問,我們 會擔任類似幕僚角色,委員認為資料不明確而需調資料 ,也會向我們詢問等語。復徵諸被告除審議小組專家委 員外,尚邀請相關7名醫師專家出席參與討論,足證審 議小組委員均係實質參與討論,難認有原告質疑之委員 未實質參與討論之情形存在發生。
   ②關於審議小組之審議流程,被告於受理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申請後,皆依審議辦法第ll條規定,先委請醫學專業 委員依據原告之病歷紀錄等資料進行初步鑑定,續送法 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進行綜合建議,並出具鑑定書一 併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討論,此有衛生福利部疑似預 防接種受害案件鑑定書可稽。被告於會議前,皆會檢送 各申請案件之鑑定書、就醫過程等該次會議資料供各審 議小組委員預先閱覽,此均涵蓋鑑定書之初步鑑定意見 及就醫過程整理,包含就醫之時間、過程、檢驗結果及 症狀摘要,核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調查暨送件檢核表、 原告申請書及原告之就診病歷內容相符,堪認被告確有 提供鑑定書及相關病歷資料等會議資料供審議小組委員 開會審議。此程序參照最高行政法院ll0年度上字第607 號判決要旨,足認全體出席委員因於會議前已審閱相關



書面資料得加速形成關聯性之心證,於會議時彼此取得 共識而審定,尚不得僅以會議紀錄僅記載審議結果、無 法得知開會情形,或初步鑑定意見所載內容未見討論紀 錄,而認該程序非屬正當。
   ③況且,我國法制要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係由 具相當獨立性並具多元價值之合議制委員,對於疫苗接 種與疑似不良反應間關聯性等事項進行專業性審查,該 等審議委員參與會議討論、議決,係本於專業之職責討 論、議決,難認會存有盲從附和、不敢表示意見之心理 或悖於專業要求而虛應故事之態度,而有橡皮圖章之虞 ,依最高行政法院ll0年度上字第607號判決要旨,原告 徒憑會議紀錄無法得知簽到及開會情形即認委員未經實 質審議,否認審議委員之專業性、自主性及獨立性,而 隨意否認或質疑決議之效力而稱原處分違誤,自不可採 。
④末以,參酌l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旨,有關死刑之科 處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全體法官同意該項 課刑決定結果,如有法官不同意,則不得為死刑科處, 乃符合我國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本件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是被告業於會議前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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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