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代 表 人 吳榮州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琮達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112年度
簡字第50號裁定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原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3號」,應分別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再字第3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