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14年度,10號
TPEV,114,北金簡,10,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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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原 告 鍾照

被 告 張桂挺

魏伯倫


文祥

李依宸
王尚宇
王凱
姜姿


黃筑佩

于慧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5日下午5時」,變更為
「民國114年9月26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北
  金簡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
  期日「民國114年10月5日下午5時」,適逢假日,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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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