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189號
TPEV,114,北補,2189,202508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羅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勝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