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蔡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昇即富達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