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119號
TPEV,114,北補,211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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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諶立群 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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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