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096號
TPEV,114,北補,209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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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丁永康
劉明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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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