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094號
TPEV,114,北補,2094,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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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4號
原 告 喬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成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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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