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077號
TPEV,114,北補,2077,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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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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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