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052號
TPEV,114,北補,205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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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江黃麗蓉
江志雄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6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54,700元 1 利息 254,7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8月11日 (134/365) 16% 14,961元 小計 14,961元 合計 269,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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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