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038號
TPEV,114,北補,2038,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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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劉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馨柔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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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