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棒球大聯盟臺灣區域的負責公司、教育部體
育署、賴清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美國棒球大聯盟臺
灣區域的負責公司之真實名稱與地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
告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
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到院,並依訴之聲明內容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
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
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
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
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
之證明文件;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
細則第3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
被告為美國棒球大聯盟臺灣區域的負責公司、教育部體育署
、甲○○等3人,惟並未具體指明美國棒球大聯盟臺灣區域的
負責公司之正確名稱與其法定代理人,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
訴之對象。再者,原告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
依聲明內容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並未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
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
不成立之證明書,或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
給前揭證明書之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