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992號
TPEV,114,北補,1992,2025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樂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孝
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