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975號
TPEV,114,北補,1975,202508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余盈賢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泳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