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富豪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訴訟代理人 陳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崎珍食品有限公司、黃隆慶、王蕙筠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17,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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