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32號
受通知人 諶立群
本件線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