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稚逢(原名楊偉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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