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何婉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劉依萍律師
被 告 黃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2億8,05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0萬0,966元,嗣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億6,5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萬5,4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