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4年度,285號
TPEV,114,北簡聲,28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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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威頤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已聲請強制執
行之證明,表明欲停止之執行案號及執行法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
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停止執
行」則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
。準此,停止執行當已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倘強制
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從停止執行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強制執行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不明,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案號為114年度司執助字
第1098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請協助停止執行等語。
然究係停止執行案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案號強制執行程序不明,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
狀補正相對人已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表明欲停止之執行案
號及執行法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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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