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992號
TPEV,114,北簡,992,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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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745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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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