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37號
原 告 林福成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7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
萬8532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
1萬2680元,原告繳納3060元,尚應繳納96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1萬1689元) 1 利息 20萬5177元 95年3月1日 104年8月31日 (9+184/366) 19.71% 38萬4294.17元 2 利息 20萬5177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19日 (9+353/365) 14.99% 30萬6549.17元 小計 69萬843.34元 合計 90萬2532元
民國95年3月1日至99年10月31日按月以1000元計算違約金,
90萬2532元+違約金5萬6000元=95萬8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