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7063號
TPEV,114,北簡,7063,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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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
原 告 謝芝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惟書狀記載「請求確認下列財產為原告謝芝郁所有,
並非債務人郭碧蕙所有…」,而未表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
執行標的物(即電視1台、空調1組)之意旨,原告應予確認,並
具狀更正聲明;另應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請求撤銷執行標的物(即
電視1台、空調1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從據以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
物之交易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暨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
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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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