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姚美琴
王玲英
姚慧敏
姚世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美琴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1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撤銷之訴,其
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
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6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
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
1,500元,尚應補繳4,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7,070元 利息 137,070元 96年3月16日 114年6月10日 (18+87/365) 13% 32萬4,991元 違約金 137,070元 96年4月17日 97年1月16日 (275/366) 1.3% 1,339元 訴訟費用 1,152元 程序費用 1,106元 小計 328,588元 合計 465,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