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20號
原 告 游宏明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玖佰捌拾參
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 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聲請強制執行項目 金額 本金及利息 1,134,248元(計算式詳下表) 訴訟費用 3,860元 執行費 2,875元 合計 1,140,983元(1,134,248+3,860+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