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1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書帆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965元,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