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561號
TPEV,114,北簡,656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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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561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林哲銘、祥寶
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提起本
件訴訟,但起訴狀內僅有「李光輝」之簽名,並未蓋用原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另原告未檢附被告
林哲銘之年籍資料,其當事人能力不明,且本院調解通知書
送達原告書狀所載之送達地址遭退回;又原告起訴亦未記載
「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其組織型態
亦有不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
公司簽章之起訴狀,及被告林哲銘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以及被告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7日
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光輝,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
件在卷足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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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