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087號
TPEV,114,北簡,608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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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087號
原 告 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
被 告 許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查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有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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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