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8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蔡永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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