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384號
TPEV,114,北簡,538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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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8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蔡永海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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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