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8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蔡永海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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